摘要

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引入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预防和遏制当前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但对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没有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虽然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可以参照适用环境私益诉讼,但并未明确如何参照适用、适用外延等问题。理论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有“肯定说”与“否定说”。笔者同意“肯定说”。本文探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相关问题,以期在实践中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