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让与担保制度在理论上有所有权构造说和担保权构造说之分,担保权构造说是从标的物的担保功能进行切入。该说认为设定人无处分权,这与担保物权中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物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同时,现有司法政策赋予让与担保优先权,难以在物权法体系内找到其准确定位,且在执行程序中,担保权构造说难以排除对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执行,更难以排除对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执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相结合的不动产让与担保物权制度,将让与担保成文化,构建有效的权利保障制度以及高效、快捷的违约救济机制,从而实现不动产让与担保制度的良性发展。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