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不可避免地导出了监察法如何与刑法实体衔接的课题。其中,监察法中认罪认罚规定如何与刑法从宽量刑情节衔接尤为重要。与监察法粗疏和原则性的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相比,刑事实体法和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量刑情节的规范越来越精细。作为政治机关的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政策的灵活性考量与刑法的稳定性预期以及执行政策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不能失衡。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涉及到被调查人认罪认罚、自首、坦白和立功等从宽量刑情节的实体认定,需要依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精准的专业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