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守约方支付按逾期时长计算的违约金,在逾期超过法定的两年或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下,守约方可否主张整个逾期期间所产生违约金的问题上,至少存在着两种大相径庭的裁判观点。一种以按日、月切割成个别债权为前提,进而对个别债权自成立之日分别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另一种视之为一项整体债权,并至早从守约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后者观点具有法理依据,也符合社会交易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