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法》第32条规定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根据注册取得制和商标权地域性原理,在先使用以我国境内使用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无印良品商标纠纷案中得到适用,并在此后的实践中广泛运用。然而,随着全球化、网络化的发展,商标已经在我国产生了现实商誉却未实际在我国进行使用的情形比较常见。因此,商标使用的地域性问题又引发一定争议,学者们提出实际使用标准、使用结果标准以及使用关联性标准等对商标使用进行解释,以解决商标使用与商标商誉之间的地域冲突。其中,使用关联性标准不影响商标使用的原有概念体系,能够实现商标权地域性和全球化之间的平衡,具有合理性。使用关联性标准具体包括使用影响说和使用目标说,分别考察商标使用的客观和主观方面,法院应当在个案中结合主客观方面的各项因素,对境外商标使用的行为的效力作出具体分析和判断。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