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情势日趋严峻,《反有组织犯罪法》相关条文的司法适用问题亟需解决。本法第67条是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法条依据,然学界对此缺乏必要关注,致使司法适用中对具体情节认定的把握不清,易使该规定虚置,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有必要对该条文进行规范层面的阐释及司法适用层面的讨论。具体而言第一,发展行为可能表现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行为、领导行为以及积极参加行为,应以结果不法的标准认定。第二,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行为与刑法相关条文存在罪名适用范围和情节性质上的差异,且行为的认定也应当根据涉案未成年人有责性的具备与否,进行具体情形的区分性判断。第三,在有组织犯罪的具体语境下,应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含义进行扩张,将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行为融入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规制体系中。

  • 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