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档案领域中网络信息存档方式逐渐兴起,档案记忆和信息遗忘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合理构建被遗忘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范式是平衡两者矛盾的重要路径。对被遗忘权的实现往往采取的是人格权保护模式,本质上是将个人身份、个人隐私、个人尊严等人格利益作为被遗忘权的理论基础,并援用侵权责任予以救济。然而,以人格权保护模式构建被遗忘权存在较大局限,人格权保护模式无法解答被遗忘权所涉及的量性范围、删除义务以及主动申请等问题。以契约利益构建被遗忘权具有极大正当性。首先,被遗忘权的契约式构造具有可行性,其能够满足《档案法》保障个人合法利益的要求,契合当前被遗忘权的主要内容,遵从被遗忘权的基本限制等。其次,被遗忘权的契约式构造具有优越性,其不仅能够弥补人格权保护模式下的缺陷,也在尊重需求个性、提供动力、促使谨慎处理信息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最后,在以契约利益构建被遗忘权的具体制度时,需要从契约主体、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法律责任三个方面予以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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