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社会作为"部分社会"的一种形态,其独特性表现在家庭成员的交往均是以角色名分为基础,而不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这种法外性的特征是其形成及存续的前提。当个体组建了家庭,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便不能脱离家庭整体化的背景来单独处置,将家事纠纷也视为独立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其实违背了家社会的基本逻辑。家事纠纷解决的重点是理顺名分关系,需要立足当下、面向未来,这又与普通民商事纠纷解决要求查清过往事件的是非,存在本质差异。鉴于家事纠纷的法外性特征,构建家事程序也应当寻找与之匹配的非司法路径,将个体置于家庭中,才真正契合纠纷解决的家事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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