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促进了超级平台企业的迅速崛起,与此同时超级平台针对初创企业的扼杀式并购问题也层出不穷,这种凭借资本无序扩张的问题引起了反垄断执法部门的高度关注。由于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单一、竞争损害效应评估困难、审查工具难以适配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扼杀式并购难以识别并进行规制。对此,需要引入交易额标准作为单一营业额标准的补充,并且为超级平台设定特殊的申报义务;重点关注非横向并购交易,并将创新因素纳入竞争损害评估的考量因素中;引入推定违法制度,同时基于信息优势与错误成本理论分析,应当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超级平台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调整。通过对并购审查机制的改进,能够激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效扭转当前的执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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