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开展的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省直部门、省财政厅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估算,形成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