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民族”概念明确载入宪法以后,就与宪法中的其他民族规范条款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宪法民族规范体系。但是这种规范体系不应当停留在杂乱无章的状态。对于宪法文本中的民族规范条款,有必要从法学意义上对其进行细致研究和科学阐发。通过规范分析方法不难发现,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民族概念在关系层级上,具有整体性指向和部分性指向的特征。这种规范特征的设定,从深层结构上又分别受到“多元一体的民族关系结构”(旧传统)和“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结构”(新传统)的影响。我国宪法文本之所以穿插两种新旧传统,意在兼顾传统与现代,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民族关系格局中发展和滋养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这无疑体现了新中国的立宪者在塑造中华民族共同体方面的一种深度思考和长远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