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实现对电信诈骗犯罪的精准打击,有必要探讨改号软件的性质及刑事规制。从功能特征、相关规定及售卖形式来看,改号软件属非法技术,其为中立技术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提供改号软件的行为是否构罪,需要分为"一般民众使用改号软件进行合法活动时,提供行为本身是否构罪"和"改号软件被当作电信诈骗工具,而软件提供者没有与诈骗人达成明确意思联络时是否构罪"两种情形进行判断。改号软件提供行为,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诈骗罪,应当依据刑法规定具体判断。在量刑上,运用"以罪制刑"理论,需要分为两种情形展开讨论。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