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享有行政罚款权,既无理论障碍,亦有实践支撑。国家安全行政罚款权研究不能仅满足于对罚款必要性的重复论证,需解释现象,更应改变现状、加强制度建构。宜在修改《反间谍法》时确立国家安全行政罚款权,但罚款的适用情形须多元、具体数额可裁量、缴纳方式要灵活、监督救济得完备。为了避免国家安全行政罚款权异化,还应隔绝国家安全行政罚款和任何与国家安全机关相关的经费利益关联,国家安全机关只收不支,罚款一律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