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犯罪构成论为基础的单位犯罪归责理论,未能认识企业合规制度中单位刑事责任的特异性,制约了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的落实。该理论在实践应用中存在罪责构造趋于模糊、刑事归责趋于扩张、对不完全合规和虚假合规准备不足等问题。企业合规视域下单位刑事责任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和推定化等新特征,因此应当构建以合作预防为理念支撑,以自我预防实现可能性为归责基本,以梯度减免责任为归责效果的适应企业合规的单位犯罪归责理论,并以此建构具有司法实践活性的可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