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回顾历史,早在区块链技术出现之前,包括公司在内的商事组织就已经开始经历去中心化历程。去中心化绝非区块链的专利、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也并非公司法从未遭遇过的调整对象。对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所依托的底层技术架构、无法回避的组织根本要素“人”进行理性反思,该组织亦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再中心化问题,认为公司法对其内外部运行毫无助益的论断显得有失偏颇。在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大发展的浪潮中,公司法只需找准定位,以不窒碍创新为基本原则,从回应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混合性特征、尊重其特殊共识形成机制、准确把握其信义义务承担对象三个方面进行适应性改革,即可以促成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与传统中心化公司的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