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当私家车兼职从事网约车业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往往不以发生事故时车辆所处状态(营业或者非营业)来判断是否理赔,而不论发生事故时是否营运,多按照违反《保险法》第52条全额拒赔。广大车主购买保险本来期待其能够提供风险保障,且往往并不知道兼职从事网约车业务需要变更保险为营运性质等,然而出险后却由于实际缴费不足得不到任何数额的保险赔偿金,这对当前广大车险消费者来说有失公允,有违对价平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