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认知和行为能力的渐进式下降,在急剧的社会转型和人口分化过程中,老年人财产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信托制度具有灵活性与稳定性的优势,且《民法典》《信托法》《慈善法》已为民事信托支援老年人财产权益保障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的信托制度可以引入意定监护制度,以设立监护信托的方式替代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并通过完善遗嘱信托的制度构架和具体内容,确保老年人财产在其生前及生后均得到足够的法律关怀,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财产权益保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