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余金平案逃逸主观的二审认定,运用的是分进合击式的间接证明,而非事实推定和纯逻辑推论。而且二审判决列举一系列间接证据所证明的间接事实,组成了协调一致、相互印证的事实链,能够得出余金平肇事后逃逸前明知撞人的唯一结论,足以排除抗辩双方关于余金平肇事时不知已经撞人的主张。以二审认定与上诉人供述及其辩解之间有证据矛盾、存在其他可能等而对明知撞人的二审认定提出的怀疑,实难成立"合理怀疑",因而适用有利被告原则也就无从谈起。在讨论二审判决关于明知撞人的认定时,不应混淆两对不同的概念:一是肇事主观与逃逸主观,二是故意撞人与明知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