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承认防卫人的过错因素具有防卫权限制效力。当防卫人对不法侵害的发生负重大过错时,限制防卫权的理论根据出自防卫人此时应当负担的团结义务,团结义务与防卫本质虽在理论视角中相抵牾,却不妨碍在特殊情境中建立实践导向的合作关系以适度调低防卫权的凌厉性。评价重大过错防卫人实施的反击行为时,不能一概挪用防卫挑拨的说理范式否认其防卫意图,而是应意识到其也可能因未履行团结义务而丧失防卫性质。借助我国司法实践有关被害人过错的典型判例,可以提取出“重大过错”的认定规则。负有重大过错的防卫人能以容忍不法侵害或约束反击力度两种方式履行团结义务,因此无须一律退避,但履行义务不以蒙受自身重大法益损害为代价。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