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之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污染环境罪的罪状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细化,使轻重程度不同的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都能得到与其罪责相适应的刑罚,但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污染空气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节却并不明确,为保证"两法衔接"的顺畅,需要对污染空气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节进一步明晰,建立以"处罚情节衔接"为中心的"两法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