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杭市管〔2022〕119号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景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小蔬菜门店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销售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落实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要求并实行“多证合一”管理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1〕 3号)、《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