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家政工人数众多,立法严重滞后,家政工的法律保护亟待加强。家政工与雇主(家庭或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但家政工有特殊性。同时,家政工与雇主之间虽具备劳动关系的某些特征,却不是典型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因此,家政工的法律保护既不能仅依靠雇佣合同的一般规则,也不应将家政工简单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针对家政工的特殊性,建立超越一般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则的制度安排。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