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狱法》和《社区矫正法》都对行刑的目的做出了规定,理论上也对行刑的目的有相对固定的认识,即行刑的目的在于改造和预防犯罪。这种认识混淆了行刑目的和功能的区别。根据行刑环节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的地位和任务,以及立法上对刑罚的设定,行刑的目的应定位于惩罚,行刑就是将司法确定的刑事责任付诸实践,就是落实这种最严厉的惩罚,而改造和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都不是目的而是行刑所发挥的功能。对行刑目的和功能的重新认识有利于进一步修改《监狱法》,并制定包含《社区矫正法》在内的统一的刑事执行法,也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矫正学科,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改造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