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字面或严格意义上的“同案同判”是有关法律规范性判断必然性的模态命题。法官必须在事实相同的多个案件中作出相同判决构成这个模态命题的正面部分,而当法官在事实相同的多个案件中作出不同判决时,这个命题的反面部分认定这些判决中必然蕴涵错误。如此理解的“同案同判”意味着案件事实属性和法律属性或案件事实属性和司法判决之间的随附关系,它无关正义、平等等实质价值,中立于任何裁判理论,甚至无关理性或合理性的最低要求。在制定法背景下,同案同判要求只是“依法正确判决”的附带现象,在概念上并不包含“遵循先例”,也无法合乎逻辑地推论出“遵循先例”的要求。“遵循先例”必须依赖法治、平等等实质道德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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