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团体责任是现代社会高度组织化的产物。团体不只是行动的发出者,同时也是责任的主体。关系契约理论证成了团体责任的道德性。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20世纪上半叶的提出,其合理性即在于企业由此被视为一个完整的独立主体,从而成为社会的道德行为者。换句话说,企业社会责任也是一种团体责任。企业社会责任首先落实在企业战略规划和日常经营活动中,即内嵌于企业结构之中,这可以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生成性,它有别于自然人个体的道德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