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行为"的传统财税法研究范式,能够迅速开启财税腐败案例的类型化研究,并帮助识别各个财税领域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由于研究对象限于进入司法程序的腐败案件,因此涉及合宪性审查的财税立法行为并不在案例类型化研究的范畴之内。而要完成对财税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腐败行为的细节观察,需要引入聚焦微观行为本身的财税行为理论。顺着现有的财税行为理论所共同达成的"主体—行为"的分类逻辑,再基于财税腐败治理所独有的"保卫公共财产"的治理目的,有选择地借鉴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学说,就可以构建出一个集"以行为要件为分析方法"以及"以预防型防腐为最终目的"于一体的财税行为理论分析框架。在此分析框架下,不同财税领域的经典腐败行为将被逐一从主体、行为和对象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解剖,随后,一份基于案例实证研究的具有针对性的财税腐败治理的工作重点指导意见也将被顺势导出。

  • 单位
    中共中央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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