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程序性制裁机制的缺失是我国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等程序性违法行为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程序性制裁理论和刑事诉讼行为无效理论。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可以从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的范围和确认机制两方面来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