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影游融合”的文化产业趋势下,电影与电子游戏之间的相互改编日益常态化,但从改编结果来看,大多改编文本却都沦为了产业泡沫。以洛特曼的文化符号学理论为依据,对电影与电子游戏的基本符码转换机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电影的符码构成较为简单,更易于接受和传播,是一种典型的低语境文化,电子游戏的符码构成较为复杂,大多需要经过学习才能掌握,且传播易形成圈层化特点,是一种典型的高语境文化;文化语境的差异决定了电影改编为电子游戏要进行大量的再编码工作,流程较为繁琐,而电子游戏改编为电影则流程相对简单。电影与电子游戏拥有大量共通符码和通用符码,这使二者之间的改编构成了一种彼此依存的镜像式交互关系,使旨在完全转码的艺术创作与旨在召唤原受众的IP运营模式相抵牾,让影游联动赖以依存的粉丝经济通常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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