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主持人:目前有不少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与职工约定按照社平工资60%为基数缴纳社保费。而职工辞职后,又去要求单位为其补缴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同意为其补缴,作为经办机构,该如何处理?西藏读者林先生林先生: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