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财税[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