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是指以物质帮助或心理支持等方式,客观上为网络犯罪活动的实施提供帮助的行为,包括线上和线下的不同类型,区别于外观中立的帮助行为、网络帮助行为等概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规制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兜底性罪名,其具有帮助犯正犯化的属性,基于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的平衡,应当通过合理的解释限缩其适用范围,遏制当前全面入罪的趋势。该罪名“明知”的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所禁止的类型化行为,明知的程度是指确知被帮助行为人将会实施网络犯罪,对于是否达到“确知”标准,尤其是针对具有中立外观的帮助行为,仍需要结合客观因素进一步认定,传统“一对一”帮助模式的可以借鉴“危险增加量”的“重大性”评判,“一对多”帮助模式的则应当从帮助行为被应用于违法犯罪的整体盖然性去考量。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