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民法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法律制度,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发挥着连接民事权利能力与具体法律行为之间的纽带作用,其是民法理性主义和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实证贯彻,本质上是关于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人格人得以实现人格自由并成为理性人的一种理性法律保障。行为能力制度的类型化,则是从具体制度构造的角度实现了理性人的人格自由。类型化的行为能力制度的直接目的是确定各类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的不同效果,其根本目的则旨在保障意思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并兼顾交易安全。我国现行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类型化制度的具体构造和各类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规定方面,都存在诸多的完善空间。

  • 单位
    西藏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