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医疗侵权的损害赔偿,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等事项的司法解释存在较多差异,具体表现为损害赔偿的范围、鉴定方式、赔偿标准等都有着不同的规定,由此形成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双轨制。这一局面不利于患者的权利保护和维护法制的权威。因此《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对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以解决目前双轨制所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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