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工加价是指清代河工例价确立后,因市价上涨等原因导致超出例价的增溢部分,以河南最为典型。河南的河工加价经历了从直接动帑到官员摊赔再到民间摊征的转变。河工加价的民间摊征具有徭役货币化性质,在“不加赋”成为国策的背景下,需要更有力的正当化解释。清朝先后以受益原则和借资民力作为摊征的理由,但受益原则有其局限性,借资民力则更容易回到传统的加赋,而在民众有组织的抗争之下,河工加价被最终豁除。河工加价摊征的历程说明无法为加赋找到正当化的途径是清代财政的重要症结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