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其中第二十四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漏洞,明确了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但是随着司法不断实践及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发展,在法律实操中存在有该解释第二十四条无法协调的问题。立法上的理论冲突以及司法实践操作中的困难使得二十四条的设定遭受质疑。2018年1月16日最高院审时度势,结合各院审理案例反馈以及我国民法制度的整体设计,[1]出台了于2018年1月18日正式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本文通过对现行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学习,剖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主要存在的立法上的不足,结合最高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来探讨最高院对原有关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立法缺陷的完善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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