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国家在优化营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放开许多限制。这些措施虽然有利于部分市场运行,激发市场活力,但采取"一刀切"地取消投标保证金,必须慎重对待。一、存在的问题一是剥夺采购人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三条,收取投标保证金是赋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合法权利,如果以文件形式禁止招标采购单位收取投标保证金,实际上剥夺了采购人的合法权利,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精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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