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已经由协调发展向环境优先理念转变。在环境优先法律原则实施过程中,应避免绝对、片面的环境优先所导致的环境保护孤立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后果。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协调发展的范畴内,运用利益衡量工具来化解。也就是说,环境优先仍需在协调发展中加以优化完善,在普遍环境责任落实、环境主体责任差别化、完善环境磋商制度等利益协调机制保障下,防止环境优先原则出现异化,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