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案企业合规的刑行衔接是制约改革走向深入的关键。立足于“去犯罪化”的刑事合规整改在预防同类以及其他违法风险方面存在不足,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也在方式、范围与效果上存在局限,因而有必要在刑事程序结束后引入行政合规与行政激励。在当前的改革试点中,刑行衔接主要表现为涉罪企业不起诉后的刑行衔接以及涉罪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规的刑行衔接。较为理想的制度安排是,在不起诉后的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延伸企业合规监管,激活行政处罚激励机制,引导开展行政合规,并基于合规互认予以从宽处理。此外,行政机关联合行业协会督促存在类似风险的关联企业、行业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刑行衔接目前已在试点中有大量探索,未来有必要汲取实践经验,促进刑行衔接走向制度化和长效化。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