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因其对传统刑法理念的重大革新,加之较高的适用率,危险作业罪一直都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同时其危险犯的设置模式,也使得该罪的适用问题众说纷纭。由于近期“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未能揭开“现实危险”这一概念的神秘面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