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几年,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经历了彻底改革,呈现出了全新的面貌。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英国行政裁判所经历了多次发展,三个官方调查报告是在其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涵盖了从19世纪下半叶行政裁判所发展的现代阶段,到20世纪上半叶的一些宪法争议,再到最近的功能转变。三个报告分别为1932年多诺莫尔(Donoughmore)报告,1957年弗兰克斯(Franks)报告和2001年的里盖特(Leggatt)报告。整个过程是一个行政裁判所系统走向正规化和司法化的稳定运动。原属于行政性质的裁判所经过重新组合纳入了英国的行政司法体系,实现了其司法化的质变。我国目前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裁判所,与之最相近的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英国行政裁判所本身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取舍和扬弃,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