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程序主体系统在构造上存在权利主体面窄、启动申请主体过少、执行参与主体简单化、独立的救济主体缺位等缺陷。基于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特定的程序对象考虑,在借鉴国外少年保释制度运作的经验和考察本国未成年人司法实践基础上,应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程序主体系统加以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