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隐名投资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持续增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目前为止,涉及代持股纠纷案件共计7160起。2011年,最高法颁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其中第24条对股权代持行为的效力作出了认定。司法实务中,裁判机关在适用第24条时,将范围仅限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因强调资本的紧密性,人合性被削弱,代为持股的情况较为少见,因此本文讨论的范围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为导向,引出实务当中股权代持出现的若干问题,以期抛砖引玉,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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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吉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