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通过特定罪行、特别条件和特殊程序审慎将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12周岁,在回应了国情民意的基础上,体现了制度映射下刑法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动应对,为刑事责任年龄增加了弹性色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新刑事责任年龄之具体适用仍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审思实体要件的适用,应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解释为具体犯罪行为,删除“情节恶劣”或对其作强调理解,从痛苦性、特殊性、反复性三种角度把握“特别残忍手段”之认定,同时防止“重伤严重残疾”认定在实然层面的逻辑架空。审思程序要件的适用,应明确新核准权的权力性质和作用,警惕核准权对审判权的僭越,制定具体程序,做好司法衔接,使公正与效率得到更好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