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数据保护是大数据时代全新而独立的课题,现行司法裁判对企业数据纠纷的解决并不能解答数据权属与数据利用问题,因此,企业数据权利化成为定分止争的新路径。然而,企业数据权利化面临客体范围含糊不清、利益关系交织复杂、法律属性多元衍变等障碍,有鉴于此,对企业数据权利化应当以数据价值生成机制为导向,以企业数据纠纷的裁判基准为依据,进行类型化制度设计。具体而言,可将企业数据分为数据集合与数据产品:对数据集合,其上包含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与公共利益,可设置有限财产权,主要赋予数据控制者对抗他人不当获取与利用的行为,但在权利内容、权利期限上应予以限制,以免对其他利益造成误伤;对数据产品,其上主要承载财产利益,可设置新型财产权,赋予数据控制者对数据产品控制、使用、传输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