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初的某咖啡案件引发了国内法律学界对于新《证券法》中关于域外适用规则的强烈争论,然而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域外适用”的具体应用却存在效果说、适格主体说以及救济补充说等蕴含主观价值判断的三种立场,无益于达成司法实践的同一性。多元化价值解释的存在是由于部分概念混淆、法律解释方法混用以及法律解释功利主义倾向等原因。回归现行法的规范化解释体系,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目的解释三种角度加以分析得出,受限于国内配套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国际礼让的需要,可以对该条款进行限制性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