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数据管控权是公共数据开放主体作为权利人对公共数据利用活动享有的追踪、评估和管理等权利。对于公共数据管控权及其法律属性,理论及实务界并未形成统一认知。现行立法对公共数据开放行为法律属性认识不清、对政府公共数据权利主体地位缺乏明确规定及对公共数据管控权制度价值缺乏清晰认知是造成公共数据管控权规制失范的主要原因。公共数据管控权制度建构可以考虑从明确公共数据管控权民事权利的法律属性、确立公共数据开放主体的权利人地位、厘清公共数据管控权的权利内容、界定公共数据管控权的义务主体及确定公共数据管控权权利限制范围等维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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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