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财政补贴的首要目标乃培育市场与激励创新,但过度的财政补贴极易引发竞争扭曲。因此,对财政补贴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本质是校正竞争失衡,从而建立产业、财政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机制。然而,囿于对公平竞争认识不全面、财政补贴具有隐蔽性与复杂性、过度依赖立法等多重因素,审查流于形式化且缺乏必要弹性。判断财政补贴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应以经济观察法为法律适用方法,确定实际受益主体,追求实质正义,继而形成“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实质受益主体-例外规定”的审查进路,最终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功能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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