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推理是判例法从文本走向实践的必经程序。从类型上看,判例法涉及的司法推理方法主要包括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演绎推理三种。其中,归纳推理是判例法司法推理的基础,通过该推理方法,法官可以从先例中提炼出判决理由。在此基础上,法官需要进一步决定所提炼的判决理由是否可以适用后案,而这涉及运用类比推理方法或演绎推理方法。类比推理与演绎推理是两种不同的推理方法,无法相互取代。在区分上,如果从先例中提炼的判决理由具有涵摄的一般性,通过演绎推理则可以完成对后案的适用;如果从先例中提炼的判决理由不能完全涵摄后案,则需要考虑类比推理方法,具体操作方法为超越不同点去论证判决理由与后案之间存在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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