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数学者在理论层面将《民法典》亲子否认之诉的原告范围解释为法定父亲或母亲,但实践中法官通过能动适用司法,已经出现诸多承认生父原告资格的裁判。当法定父亲未与子女建立实质家庭关系且丧失抚养子女意愿时,承认生父原告资格既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性,与未成年子女、婚姻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利益也不存在冲突。因此,经DNA鉴定确与子女存在血缘关系的生父,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子女在原家庭生活中可能遭受合法利益损害,并确有与该子女建立社会家庭关系意愿时,承认其原告资格具有正当性。为平衡多方利益与兼顾法律衔接性,生父提请诉讼时,子女未满八周岁的,应征得子女母亲同意;已满八周岁的,应征得子女及其母亲同意。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