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未成年人学习权作为权利基础,《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其所有内容统合为一个目的同一、意义关联的有机规范体系。未成年人生而固有学习权,其学习权在家庭中的实现既需要父母履行私法意义上实施家庭教育的义务,也需要国家履行公法意义上保障和促进家庭教育的义务。由此生成了父母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家庭教育实施法律关系、国家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家庭教育保障法律关系以及国家与未成年人的父母之间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律关系。此三类法律关系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体系化地展开为“家庭责任”章和“国家支持”章的内容,并延伸出“社会协同”章的内容。

  • 单位
    中华女子学院